反商业贿赂的思考
商业贿赂在我国已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它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泛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做生意的“潜规则”,今天小编带来的是反商业贿赂的思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反商业贿赂的思考篇一
目前,商业贿赂在我国已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它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泛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做生意的“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所以,不论是从经济方面,还是从政治方面考虑,都必须对商业贿赂进行严厉打击。我想,这是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原因。
此次保监会下达的《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表示要把车险、银行代理保险、团体保险以及此前较少提到甚至有点忽视的大型商业保险项目作为专项检查,并以中介机构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以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作为这次治理行动的主要方式。我们要认识到此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对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会。过去,在习惯上,人们把商业贿赂只看成是不正当竞争,不当成腐败,而事实上,商业贿赂就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它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不仅阻碍了保险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还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也令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这就是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商业贿赂在腐败滋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原因。
那么,治理商业贿赂如何才能治标又治本呢?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要侦破几件有典型代表的案件,首先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让人们改变习惯,不再敬畏“潜规则”,而是相信法律。治理商业贿赂,仅靠宣传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不仅要让人们通过媒体知道有人因商业贿赂受到处罚,更要让群众通过执法执纪机关查办案件,看到身边的人因搞商业贿赂受到处罚。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改变观念,树立信心。当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建立长效机制。不可否认,我国现有的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因此,更是有必要把自查自纠、专项检查、查办案件的成果落到制度建设上,完善立法。另外,在保险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也是有必要的。首先,财务工作人员本身就有着对企业资金运用的各个环节的敏感性和监督的职责,因此财务人员对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起着自觉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的管理、监督作用;其次,保险企业要完善员工的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行反商业贿赂的承诺。
现在,治理商业贿赂战斗的号角已经吹响,只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苟非吾之所有,非一毫而莫取” ,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一定会得到遏制,一定会还原廓清公正的道德观念,重建健康、有序的保险规范市场。
反商业贿赂的思考篇二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贿赂的存在及其蔓延,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毒化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当前商业贿赂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已成为一种‘行规’和一些企业出奇制胜的潜规则,使得一些正直的人和企业不得不屈从于这个‘潜规则’,导致商业贿赂愈演愈烈。也只有依法惩治商业贿赂,才能促进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市场竞争的有序性以及中介组织的诚信力。
成都市检察机关在查办的贿赂案件中,仅商业贿赂占贿赂案件九成以上,其中征地拆迁、医药购销、图书采购、工程建筑领域已成商业贿赂滋生****的“四大行业”。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行贿罪24件24人,受贿罪高达118件124人;单位行贿罪3件3人,对单位行贿罪6件10人,单位受贿罪3件6人。其中,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大案高达90人,因此“落马”的副处级以上为45人。
商业贿赂,其实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环境的收买、亵渎,是经济发展的大敌,更是社会法治、正义的大敌。而要彻底战胜它,不仅需要从市场经济层面加强治理,更要上溯公共权力的源头,规范权力与经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真正实现公共权力从统治型向治理型、政府职能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变。我国今天的商业规则形态还未摆脱两种商业传统的制约,一是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一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商业影响。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商业交易的进行与完成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而来自计划经济时代的商业规则残余则表现为,政府权力还掌握着多余的资源置配权,许多可以由市场来置配的资源,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如此一来,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1、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它的存在和发展,干扰了经营者间的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经营的企业论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奇怪现象,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p副标题e
2、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损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3、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信贷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安定团结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4、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原因。
5、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参予竞争企业的运行“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贱踏。
二、如何遏制商业贿赂呢?
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特点以及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犯罪黑数较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反犯罪活动上,而应当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因此,完善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为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第二,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
1、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
2、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三,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
反商业贿赂的思考篇三:国外如何反商业贿赂
目前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都高度重视反商业贿赂促进公司合规经营。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 1976年制定,修订《OECD 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规定了10项指导原则,其中第六项以“打击贿赂”为题,规定了跨国公司在打击贿赂方面的行为准则,指出“企业不应直接或间接地提出、许诺、给予或索要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获得或保留商业或其他非正当优势,也不应要求或期望企业提供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1999年,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率先倡导,邀请全球企业界领袖共同参并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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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都高度重视反商业贿赂促进公司合规经营。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 1976年制定,修订《OECD 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规定了10项指导原则,其中第六项以“打击贿赂”为题,规定了跨国公司在打击贿赂方面的行为准则,指出“企业不应直接或间接地提出、许诺、给予或索要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获得或保留商业或其他非正当优势,也不应要求或期望企业提供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1999年,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率先倡导,邀请全球企业界领袖共同参并推动“全球契约”行动。契约言简意赅地倡导十项基本原则,其中第十项基本原则就是“反腐败原则”,明确指出“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蒋姮整理)
美国国会依据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设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交会”)。美国证交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管理机构,要求所有在美国发行证券的企业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对投资者有用的财务及相关信息,如果有企业存在发布虚假信息、隐瞒真实信息等欺诈行为,美国证交会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据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等相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反海外腐败法》是《证券交易法》的一部分。
《反海外腐败法》制定于1977年,是全球各国制裁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根据修订于1998年11月10日的该法最新版本,任何故意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自然人,根据其情节,将被处以5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20年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并处。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将被处以2500万美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该法在实施后的最初几年间,到上世纪80年代初,就有450家以上的美国公司最终向美国证交会承认,他们在国外对外国政府官员行过贿,总额高达30多亿美元。在这些公司中,超过100家公司都是“全球500强”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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